如果廣播台、節目製作人、節目供應商和其他人接受或同意接受付款、服務或其他有價物,以換取材料的播出,聯邦法律和FCC規則要求廣播公司在節目播出時向觀眾充分披露這一事實。
具體規則是什麼
《通信法》和FCC的規則要求:
- 當廣播受許可人收到節目材料播出的付費或付費的承諾時,廣播台必須在播出材料時披露該事實,並指明是誰支付的費用;
- 對於所有的受贊助材料都必須明確標識,除非對產品或服務的提及即已構成贊助標識;
- 凡接受或同意接受節目材料播出付費的廣播台從業人員和作出或承諾付款的人員,都必須在播出前將該資訊告知廣播台;
- 接收或支付節目播出費用的參與節目供應、製作或準備的任何人,或知道此種安排的任何人,都必須在播出前披露該等資訊;
- 廣播受許可人必須作出合理的努力,從其員工和節目供應商那裡獲取作出必要贊助關係聲明所需的必要資訊;
- 必須在播出前提供製作、發行鏈的資訊。
這些規則適用於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各類節目材料。其中一些規則也可能適用於有線電視廣播。
提起投訴
如果你懷疑廣播商違反了FCC規則,你可以向FCC提起投訴(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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